12月26日,江門市環境保護局在官網發布對廣東筑涂料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江環罰字【2016】145號)。
據了解,2016年10月11日,江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廣東筑龍涂料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在未辦理環評文件報批手續,需配套的環境保護治理設施未經環保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擅自投入生產;并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等污染物對外排放。
故江門市環保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45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9條、第23條以及《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21條第一款的規定,廣東筑龍涂料進行了如下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生產;
2.罰款人民幣10萬元;
江門市環保局表示,上述環境污染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記錄以及現場檢查拍攝的照片等為證。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交齊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另外,江門市環保局于10月26日告知廣東筑龍涂料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筑龍涂料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而筑龍涂料相關負責人已于10月31日進行了陳述申辯。經復核,江門市環保局認為廣東筑龍涂料陳述申辯意見不影響對違法事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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